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规程,强化安全责任,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工作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工作宗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工作理念,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政治稳定、建立平安和谐校园。
第三条 安全工作要求:方法科学,措施得力,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周密细致,万无一失。
第四条 安全工作责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
第二章 安全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常务机构,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各学院和保卫处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七条 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要配备一名兼职安全员,各学院的教学班每班要有一名安全信息员。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划分
第八条 学校党、政正职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稳定的主要责任人,其他校领导为所分管方面的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各教学教辅部门的党政正职为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安全隐患的整改督导、门卫管理、校园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校园巡逻、治安值班以及协助地方公安部门对校园治安和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处是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全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涉案学生的校内处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是教学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全校教学计划的实施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负责教学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是后勤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全校的土地、水电、房舍、围墙、道路等的管理,负责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是为学生食、宿服务的责任单位,负责饮食安全和宿舍安全的管理,负责食物中毒及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又是学校经营场所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经营场所经营、安全秩序的管理和对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施工工地和施工人员的管理,负责施工工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图书馆、网络中心及各教学学院分管的微机室、阅览室、实验室等是学生学习、上机和实验的群聚场所,这些单位应对以上场所学生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要根据季节及学生特点,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防火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要对新生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对电工、水工、锅炉工等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规范安全操作程序。要对炊事人员定期进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并体检。
第二十条 车管部门要经常对司勤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要根据季节特点,适时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和其他用工部门要定期对施工和务工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教育。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于涉及有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
第五章 安全值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处要实行校园24小时安全值班和巡逻制度,要设置校园接报警中心,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总公司、校医院)要建立水电和医救值班机制,负责水电故障应急维修和师生疾病应急救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实验室、微机室、财务室等重点部位要有负责管理使用的部门安排人员进行安全值班。
第六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
(一)各部门每日要对所属办公场所和设备器材进行用前、用后的安全检查,包括器材的归位、清点及关闭水、电、气、门、窗等。
(二)各部门每日都要对该部门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三)保卫处要严格门卫管理,要对出入校园的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地检查。
(四)保卫处要对校园秩序每日进行例行检查。
(五)后勤服务总公司每日要对校园内的水电等设施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六)后勤服务总公司每日要对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七)图书馆每日要对阅览室、书库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八)车管部门要组织司机每日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安全检查
(一)保卫处要定期对校园内的灭火器材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二)保卫处要定期对校园内的治安状况进行分析检查。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定期对校园内的水、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四)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定期对学生食堂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卫生安全检查。
(五)各部门要定期对本部门的重要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六)学生处要定期对学生外宿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七)后勤管理处要定期对校舍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假期前安全检查
(一)各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前要对本部门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二)保卫处要在法定节假日前对学校的防火、防盗、防安全责任事故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三)后勤服务总公司要在法定节假日前对校园内的水、电等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重要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安全管理的活动
(一)学校庆典、全院春运会、迎接新生入校和其他全院性的活动。
(二)在学校各报告厅、体育馆等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
(三)室外举办的无法限制人员的大型群体性活动。
(四)上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参加及其他涉外的校内重要活动。
第三十一条 活动的安全要求
(一)主办部门根据活动的规模、时间、地点、领导级别和知名人士等相关情况申报安全保卫,经院领导审批后,由保卫处会同主办部门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事前主办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把各项安全责任、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三)活动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配合,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二条 活动的安全保卫
(一)保卫部门根据活动的总体方案和现场特点,制定防火、防乱、防破坏的保卫措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
(二)学校庆典和有上级领导、知名人士参加的重要活动,保卫部门要提前对现场实施安全控制,提前整治校园治安秩序,必要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保卫部门、后勤部门要提前对活动场所的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电器电缆设备进行功能性的安全试验检查。
(四)对上级领导和知名人士的活动时间、活动场所、行走路线保卫部门要实施严密的静态控制和动态保卫。
第八章 安全事故和各类案件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发生等级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学校相关领导和保卫部门,并组织力量保护现场,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蔓延、恶化和案(事)件升级。
第三十四条 发现失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及现场人员应积极开展灭火,并向学校相关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如火情严重,有受伤者可直接向119和120报警。
第三十五条 等级安全事故的调查由保卫处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方面配合。
第三十六条 等级安全事故的处理由保卫处根据事故原因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校内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九章 安全工作例会、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初要召开全院安全工作会议,通报上学期安全工作情况,布置本学期的安全工作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末要召开全院安全工作总结会,表彰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查找年度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并与各单位签订下学年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实际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的精神。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安全检查、安全例会、安全值班记录、各级安全责任人员登记表、各类安全事故调查记录和处理结论等均列入安全档案管理。
第十章 考评
第四十二条 按照安全稳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的原则进行年度安全工作考评。各单位每学年末要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年度简要安全工作总结。
第四十三条 本部门的发案率低,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和影响学校稳定的政治案件和民事纠纷,无法轮功习练者和黄赌毒问题,为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安全工作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第四十四条 凡因管理不善,不负责任,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安全值班擅自脱岗、离岗和虚岗的单位为年度安全工作不达标单位。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为年度安全工作不达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 年度单位安全工作考评与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的考评挂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并结合本单位的安全工作特点制定相关安全工作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