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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1-11-24 17:45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改善校园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师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促进平安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进入校园的校内外人员。

第三条 保卫处是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校内行驶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协调处理。

第四条 保卫处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按要求对校内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车牌照登记、纳入门禁系统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规则,按照道路交通标识牌、标识线规范行驶。

第七条 学校对驶入校园的社会机动车辆,按规定收取停车场车辆停泊费。

第八条 学校对进入校园的以下性质机动车辆,免于收取停车场车辆停泊费。

(一)学校所属的公务机动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押运车、环卫车、抢险救援车等;

(三)车主为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以及直系亲属(限配偶、子女、父母)的机动车辆(亲属仅限1辆车免于收取停泊费),教职工填写《信阳师范学院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登记表》(教职工版)经所在单位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办理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四)车主为学校聘用人员的机动车辆,本人填写《信阳师范学院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登记表》(临时工版)经登记人归口单位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办理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五)临时来校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务的校外机动车辆,由校内相关单位事前将来访车辆的信息(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员)报保卫处办理免费通行门禁授权。

(六)遇有新生报到、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服从学校交通管制工作安排。

以上各类免于收费的机动车辆(第六款除外),应按要求办理机动车辆信息核录、申请通行门禁授权等手续。

第九条 学校对上述免于收费以外的各类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教职工其他直系亲属长期停泊校园内的机动车辆,填写《信阳师范学院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登记表》(教职工版),经所在单位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保卫处备案,收费标准为800//年。

(二)校内经营户的机动车辆,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登记表》(经营户版)报保卫处备案,收费标准为1600//年。

(三)校内房外租户的机动车辆,需填写《信阳师范学院车辆自动识别信息登记表》(校内房外租户版)报保卫处备案,收费标准为1600//年。

(四)临时进入校园的其他机动车辆,按照以下标准收取停车场车辆停泊费:

1)停车时间40分钟以内(含40分钟)免于收费;

240分钟—3小时收费5/车;

33小时—10小时收费10/车;

410小时—24小时收费15/车;

5)超过24小时按上述标准累积计算。

第十条 属于收费范围的机动车辆驶离校园时,应按照出口闸机显示的金额足额缴纳费用,收费人员应出具正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一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公司承担收款业务,除委托管理费外,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出入校园必须遵守“一车一杆”通行原则,严禁抢道、加塞或无故滞留。因“抢杆通行”造成道闸系统设备损坏的,按定损情况由当事人足额赔偿损失;造成管理人员或师生员工人身伤害的,学校将按程序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严禁超速,累计超速达到三次的车辆,门禁系统自动取消通行授权,当事人须提交书面保证后重新办理通行手续。对于严重超速(超速100%以上)的车辆,限制进入校园,该车辆信息将从门禁系统中删除。

第十四条 校园内严禁无牌无证车、假牌套牌车、牌照过期车、遮挡号牌车、报废车、改装车等车辆通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练习驾驶机动车或飙车、试刹车等。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禁止超载、超限(宽、高)、废气超标等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必须将车辆停放在泊位内,不得占道停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停放;社会外来大型客车和货车,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承担学校基建任务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建筑工地停放。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停放时,车主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严禁在车辆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携带以上物品进入校园并造成事故的,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车辆原则上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域行驶;大型客车原则上只能停靠在青年广场、新图书馆南广场等公共停车场;基建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校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拖拉机、农用车或重型载重汽车等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的,应提前报请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段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十九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如接送病人、运送重物等)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辆,须按照各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在校园内限速行驶(15公里/小时),应主动礼让行人。电动车须按公安部门要求登记上牌,并录入校园电动车管理系统。禁止无牌车、无证车、电动摩托和改装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辆不得并排骑行;禁止双手离开车把骑车、驾飞车或走“之”字形路线、随意变线行驶;严禁抢道、加塞或在道闸(门禁)系统前无故滞留。因“抢行”造成道闸或门禁系统设备损坏的,由肇事者按定损情况足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辆应按要求有序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停车地点,不得在校园内乱停、乱放。

第四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人在校园内行走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我校师生员工(含外籍教师、专家、留学生等),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卡、退休证等有效证件进出校园。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家属、务工人员、外租户以及来校参加培训、考试等各类人员,凭保卫处统一办理的证件进出校园;入住南湖酒店的宾客,凭预订住宿房间信息、房卡(证)进出校园。

第二十六条 来访的校外客人,由校内相关单位和部门确认后,凭有效身份证件在门卫处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行人应走人行通道,横过马路或经过十字路口时,应注意行驶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有序通过。不得在机动车道行走,禁止在道路上轮滑、滑板、踢球、玩耍、打闹等。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学校根据需要在不同路段设立交通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严禁在交通标识牌上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任何类型的文体、宣传、展卖等活动。举办活动确需占用机动车道的,应提前办好审批手续并报保卫处备案,制定安全工作预案。举办规模较大且机动车辆数量较多的活动,学校将向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辆停放地点,并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校园内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堵塞。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为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无争议,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当事人和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正常交通秩序,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通道。

第三十二条 若为严重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立即对伤者进行救助,并及时拨打“110”和“120”等救援电话,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向校园应急管理中心报告(值班电话:63933336930110)。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撞坏校园设施和道路交通标识者,学校将责令其按定损情况足额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交通管理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应坚持严格管理、按章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原则,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全体师生的监督;对于违纪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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