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 正文

信阳师范大学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3-07 15:49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非机动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信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信阳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减少存量、控制增量、分类管理、安全至上”的基本原则,对校园内电动车实行科学量化管理,实现安全、规范、有序、可控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为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提倡师生员工校园内绿色出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信阳师范大学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电力驱动的车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制作和发放校内电动车通行证。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信息的统计、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需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关于电动车行驶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三)其他有关电动车规范行驶、有序停放的管理工作;

(四)每年新生入学后电动车数量采取总量控制原则,由各学院按照学生人数10%分配数额,各学院可自行制定执行细则。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关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办理事项,坚持“谁审核、谁负责”原则,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车辆申报办理通行证,加强师生员工特别是新生和新进教职工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

第三章电动车通行证办理

第八条电动车车主按照《信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取得并按照规定悬挂电动车号牌,同时粘贴“信阳师范大学电动车通行证”方可在校园内行驶、停放。

第九条电动车校园通行牌照分为教职工(含家属)、学生和其他人员三个类别。每位车主只可申请领取一个电动车通行证。

(一)教职工以及家属(每人只可以申请领取一个电动车通行证);

(二)学生(一个年级一种颜色);

(三)其他人员(外聘教师、校企合作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校内经营人员、幼儿园学生家长(校外)、安保人员等)。

第十条电动车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汇总保卫处发放通行证。具体如下:

1.填报《信阳师范大学电动车信息统计表》《信阳师范大学电动车通行证办理申请表》(见附件)提交到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保卫处,集中办理相关手续。

2.《信阳师范大学电动车信息统计表》中显示的车主信息与《信阳师范大学人脸识别信息库》信息必须一致,否则不得申请办理电动车通行证。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时不得转让、转租电动车给我校在校学生。逾期未及时处置的电动车将由保卫处统一注销电动车通行证并集中清理。

第四章 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电动车在校内行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照道路交通标识安全行驶。严禁以下危险行为:

(一) 超速行驶;

(二) 逆向行驶;

(三) 超载行驶;

(四) 并排行驶;

(五) 接听手机行驶;

(六) 其它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车时,应佩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安全头盔。

第十四条 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内道路行驶。

第十五条电动车通行证仅限申请者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有偿货运活动;不得使用电动车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吊销通行牌照,取消车主办理电动车通行证资格并交由相关单位严肃处理。

第五章 停放及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电动车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规划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八条电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机动车停车位等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电动车须到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并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严禁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

第二十条因过失导致公共停车区域设施损坏的,肇事车主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车主应将长期不使用的电动车及时移出校园并办理注销通行证手续。长期无人使用、无人认领的电动车,由保卫处按照学校《关于集中清理整治无牌车、“僵尸车”的通知》要求集中处理。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具有以下违规情形的,但未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保卫处将视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人行道、机动车道、草坪、消防通道或建筑物内的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乱停乱放的;

(二)不戴头盔、不按校内交通标识行驶的;

(三)超速、超载、逆行的;

(四)未在集中充电装置处充电的;

(五)噪音扰民的;

(六)其他违规情形。

首次违规将给予电话或短信提示,第二次违规将进行锁车处置,解锁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累计达到三次违规者将吊销电动车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依照有关校纪校规采取包括集中管制车辆、注销电动车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等措施。

(一)协助他人利用虚假材料办理电动车通行证的;

(二)伪造、售卖、转让、出租电动车通行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在校园内违规出售、转让、转租电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自行改装、未办理通行证等在校园内行驶或停放的车辆,保卫处有权进行强制性管制,并交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