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 正文

信阳师范大学宠物饲养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11-15 08:51 来源: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宠物饲养管理,保障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提高平安校园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所有饲养的宠物,包含但不限于猫、狗,以及无人看管养护的流浪猫狗等哺乳物种。

第三条 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宠物饲养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协调信阳市浉河区城市执法局处理宠物饲养相关工作。

第二章 饲养制度

第四条 校区内实行宠物饲养登记制度。在校区范围内饲养宠物的个人或团体,均须办理宠物饲养登记证。校外人员租赁、购买校园内教职工房屋的住户原则上不得饲养宠物,确需饲养宠物的,由原户主负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校学生禁止在学生公寓、教室、林区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宠物饲养登记证,登记备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宠物饲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备注饲养人联系方式);

(二)宠物免疫证明(复印件一份)及一寸照片两张;

(三)宠物饲养申请报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校区内实行大型烈性宠物限养制度。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内禁养犬只名录》的规定,校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的具体品种:藏獒、牛头梗犬、秋田犬、德国牧羊犬等犬种,以及具有上述血统的杂交犬和具有攻击性的其他犬种。校区内禁止饲养体高超过55厘米的犬只(站立时从肩胛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第三章 饲养行为规范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单独居住环境下饲养的宠物猫狗等带至教室、寝室及其他校内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不得投喂流浪猫狗,不得为流浪猫狗提供隐蔽生存环境。

第七条 携宠物出户时须携带宠物饲养登记证,有成年人用束链牵领,并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八条 携宠物乘坐电梯的,应当避让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宠物戴嘴套或者将宠物入笼。

九条 携带宠物外出时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户外排泄物。

第十条 必须定期为所养宠物进行免疫。

第十一条 不得妨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宠物恐吓及伤害他人,不得破坏环境卫生或公共设施。

第四章 饲养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理,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宠物恐吓他人的,报请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置。

第十三条 驱使宠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属地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四条 违规饲养宠物或者拒绝、阻挠捕捉禁养宠物,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报请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处置。

第十五条 在校区内饲养大型宠物和烈性宠物的,依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宠物。携带宠物出户未束链牵引的,由校区巡逻安保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置。宠物伤害他人的,宠物饲养人依法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校内安保人员执行公务的,报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流浪猫狗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各场所出现的无人看管的猫狗,均视为流浪猫狗。

第十八条 在浉河区犬办的指导下,校综合治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开展清理流浪猫狗可能生存的环境,对无饲养人现场看管、牵引的猫狗均按流浪猫狗处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